
汉寿融媒5月13日讯(通讯员:周 琪)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:
刘某驾驶湘JD26683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6年5月6日,刘某驾驶的湘JD26683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、10,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、2000元以下罚款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刘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6年5月7日对驾驶员刘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陈某驾驶湘JF03919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6年5月11日,陈某驾驶的湘JF03919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,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陈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6年5月11日对驾驶员陈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一审 伍 宏
二审 郭政达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伍 宏
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跟着总书记学历史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6.5.12
汉寿县气象局联合龙潭桥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活动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6.5.11
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6.5.9
汉寿县老干网宣协会:采风沅南水利 聚焦防汛备汛
汉寿:树叶繁枝遮路灯 科学修剪保畅通
下载APP
分享到